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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特级教师评选和管理办法

来源:山东省教育厅 2012-12-17 21:43:16

鲁教师字〔201212 

各市教育局,有关高等学校:

现将《山东省特级教师评选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21128

 

山东省特级教师评选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级教师管理,规范特级教师评选,促进特级教师的专业化成长,引领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供人才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特级教师评选规定》(教人〔199338),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级教师是国家为了表彰特别优秀的中小学教师而特设的一种既具先进性、又有专业性的称号。特级教师应是师德的表率、育人的模范、教学的专家。

第二章 评选和表彰

第三条  特级教师评选工作应有计划的进行,每3年评选一次。

第四条  职特级教师总数一般控制在中小学教师总数的1.5‰以内。

第五条 特级教师的评选范围包括普通中学、小学、幼儿园、师范学校、教师进修学校、特殊教育学校、职业中学(含职业中专)、教学研究机构、校外教育机构中的广大教师,重点是在教学第一线上的教师。

第六条  特级教师的评选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七条  特级教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忠诚人民教育事业,模范履行教师职责,热爱祖国,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崇高的职业道德,在教师中享有较高威望,深受学生爱戴。

(二)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被聘任为中小学高级教师职务。

(三)对所教学科具有系统的、坚实的理论知识和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能自觉更新知识体系和专业技能,及时把握本学科相关知识的发展动态,精通业务,严谨治学,在本学科专业教育教学领域里形成特色,并处于领先地位。

(四)教育教学成绩特别显著。具有先进的教育教学理念,积极探索素质教育的规律,教学水平高,教学方法有独到之处,在教育教学改革中勇于开拓、大胆创新,有明显效果。

(五)正确运用教育教学规律教书育人,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班主任、辅导员工作方面有突出的专长和丰富的经验,担任班主任工作5年以上。

(六)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工作,尤其在学科专业教学改革、教材教法方面有深入研究和独到见解,近年来正式出版过相关领域的学术专著或发表过相当数量水平较高的学术论文。

(七)在实施素质教育方面起示范、引领作用,具有指导学校骨干教师进行教育教学和研究工作的能力,在培养培训年轻教师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

第八条 省教育厅根据教育形势发展和教师队伍建设的实际研究确定每批特级教师评选的具体办法,并及时予以公布。

第九条  评选特级教师,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学校在组织全校在职专任教师充分酝酿提名的基础上,向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推荐提名人选名单。学校推荐名单须在本学校公示。

(二)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采取座谈、个人谈话、民意测验等方式,广泛征求意见,经认真考核后,确定推荐人选名单。人选名单公示后,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复核。

(三)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由教师代表、专家和教育行政部门人员组成的特级教师评审委员会,通过说课、教学答辩、专业技能测试等形式,集中进行教育教学能力和教学效果的考察;通过审查上报材料,对其教育教学科研能力和师德水平进行评审,在广泛听取基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考核推荐意见,投票确定推荐人选名单,经公示后报省教育厅。

市直、省直有关单位的人选,按人事管理权限直接报其主管部门考核和推荐。

(四)省教育厅成立省特级教师评审委员会和专家组,专家组对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的推荐人选材料审核并通过相应的专业考核、确认符合特级教师人选条件后,送交省特级教师评审委员会评审,投票表决确定山东省特级教师人选名单,并予以公示。

(五)省教育厅根据省特级教师评审委员会评审意见和公示情况确定正式人选,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十条  对指导学生参加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累计获得三个及以上一等奖项的指导教师,符合山东省特级教师评选基本条件的,可按规定程序逐级申报山东省特级教师,不占所在地区申报指标,评审中同等条件下优先。

第十一条 省、市特级教师评审委员会,分别按不少于1511人组建,其中,专家和教师代表人数不少于2/3,并考虑教育类型。评审推荐时,同意人数应超过组成人数的2/3方能推荐。

第十二条 按规定条件和程序评选为特级教师的,由省人民政府授予特级教师称号,颁发特级教师证书。

第三章 待遇和支持

第十三条  特级教师享受特级教师津贴,自批准之日次月起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按月发放。退休后纳入退休金基数。

特级教师津贴,由同级教育事业费列支。

第十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积极为特级教师发挥作用创造有利条件,支持特级教师的教育教学改革实验和教育科学研究,为特级教师的学习提高和研究工作提供资助和方便。

(一)特级教师每2年可享受不少于1个月的学术假期。学术假期内,特级教师应开展调查研究、科学研究等活动。

(二)建立特级教师继续学习和定期考察制度。省、市教育行政部门要设立专项培训计划,分期分批组织特级教师进行在职研修。特级教师所在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为特级教师外出考察、交流和学习提供机会。特级教师所在学校要采取切实措施,支持特级教师在职进修学习。

(三)建立特级教师助手制度。各地要为年龄较大、教育教学经验特别丰富的特级教师选派有事业心、肯钻研的年轻教师做助手,协助他们进行教学改革实践,帮助他们总结、整理教育教学改革经验。

(四)特级教师所在学校要为特级教师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应为特级教师订阅相关学科的报纸、杂志、图书,帮助特级教师进行知识技能更新。

(五)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有计划地组织特级教师示范教学、巡回授课、介绍经验,利用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形式推广特级教师的优秀事迹、科研成果和先进经验,充分发挥特级教师的示范、辐射作用。

第十五条特级教师不宜兼任过多的社会职务。特级教师兼任社会职务的,须征得所在学校教育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四章 职责和任务

第十六条  特级教师的职责:

(一)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模范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积极履行教师职责,爱国敬业,教书育人,坚持正确的教育观、学生观、质量观,热爱学生,严谨治学,为人师表,在师德修养和人才培养方面成绩显著,为广大教师作出表率。

(二)积极实施素质教育,关心学生全面发展,不断钻研和探索教育教学规律,模范做好本职工作,始终保持教育教学工作的高水平,积极研究本地教育教学工作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办法,为本地教育教学工作整体水平的提高献言献策。

(三)坚持教育教学改革实验,做教育教学改革的带头人,指导本地区教师开展教材教法研究和教育教学改革实验工作,积极协助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推广优秀的教改经验。  

(四)认真总结教育教学、教育科学研究方面的经验,不断提高专业素养,积极参与教育科学和从教学科领域的学术研究和创新。

(五)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积极主动地承担培训中青年教师的任务,努力培养提高年轻教师;积极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支教送教、示范教学等公益性教育教学活动。

第十七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积极帮助和支持特级教师履行职责,对其管理的特级教师安排示范教学课、教师培养培训、支教送教等具体工作任务。

第十八条 特级教师应在所在学校建立名师工作室,带领本地本校同学科老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促进教师的专业发展;应在山东省教师教育网上建立特级教师工作室,并及时更新,通过工作室及时提交履行职责、完成任务的情况,展示示范教学课视频、论文论著等相关成果。

第五章 管理和考核

第十九条 特级教师的日常管理由特级教师所在学校及其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省、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宏观管理和监督指导。

第二十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明确相应的职能部门负责特级教师的管理工作,建立特级教师信息数据库,及时掌握特级教师的基本情况、动态和工作绩效。

省教育厅统一开发全省特级教师信息系统,对全省特级教师信息进行电子数据管理和分析。

第二十一条 实施特级教师综合考核评价制度。特级教师所在学校的教育主管部门于每年年终组织实施对特级教师的年度考核,考核结果经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复核后报省教育厅备案。省教育厅每5年组织实施1次周期考核。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3个等级。经考核不称职的,令其限期改进。1年后重新进行考核,仍不称职的,撤销其特级教师称号。

第二十二条 特级教师所在学校的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建立特级教师考核档案。考核档案存入特级教师履行职责、执行任务的相关材料。

第二十三条 特级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其特级教师称号,特级教师证书由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收缴上交省教育厅:

(一)申报评选特级教师中弄虚作假,不符合特级教师条件的;

(二)从事各种有偿补习活动或有其他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行为的;

(三)经两次考核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特级教师职责的;

(四)其它依法应予撤销称号的。

撤销特级教师称号后,与称号相关的待遇一并取消。

第二十四条 外省(直辖市、自治区)特级教师调入我省的,由调入学校逐级报我省教育厅进行注册备案,并纳入本《办法》进行考核和管理。

我省评选的特级教师,在中小学教育系统内调动的,须逐级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五条 特级教师调离中小学教育系统,其称号自行取消,与称号相关的待遇即行终止。特级教师证书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收缴上交省教育厅。

特级教师调离中小学教育系统后又调入的,可根据评选条件和程序重新申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各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3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1231。原《山东省特级教师评选管理办法》(鲁教人字[199415号印发)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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